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对科学技术的投入。 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含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科学技术事业费用和科学技术专项费用)应当占本级财政可供安排财力支出的百分之四以上,其中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应当高于百分之二点五。 区级财政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也应当相应增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