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教兴市,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