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和金融等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引进和吸收先进技术、设备,购买有利于提升本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