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提高驾驭现代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制定任期内科学技术工作指标和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顾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做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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