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鼓励并支持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对于在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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