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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