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鼓励国(境)内外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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