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鼓励国(境)内外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