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在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科学管理、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吸收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奖励。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