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两大类,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引进吸收、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产业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市人民政府设立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授予在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促进高新技术推广和应用,为振兴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市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专项奖励。 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设立其他类科学技术奖,其奖励种类和奖励金额幅度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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