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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