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