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研究与开发应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依法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机构设置、经费使用、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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