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的《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同时废止。 PAGE — 1 —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