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区填湖造地,确保湖区现有一点五平方公里以上的纳洪面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