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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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条 为加强筼筜湖区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筼筜湖区的综合功能,把筼筜湖区建设成厦门市的文化娱乐、游览休闲的风景区,遵循国...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筼筜湖区(以下简称湖区),是指莲岳路(湖滨北路至槟榔路段)西侧人行道以西,槟榔路北侧人行道以北,湖光路北...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区的主管部门。 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机构是湖区专门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湖区建设、保...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区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湖区建设、维护和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湖区建设规划是湖区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湖区建设应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等方式筹集。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区填湖造地,确保湖区现有一点五平方公里以上的纳洪面积。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湖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湖区内的绿化及设施应当依照公园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 湖区沿岸应当建设环湖林...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在湖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湖区建设规划,经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同意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审手续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城市电力、电讯、自来水、煤气和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需占用湖区陆地、空间及水面的,应当经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依法...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流入筼筜湖内的污水的截流工作。湖区沿岸及湖区内的建筑物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不得向湖区水...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湖区内排洪沟、涵洞、西堤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内,禁止设置影响洪水泄流、水体交换的障碍物。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筼筜湖汇水区域内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实现达标排放,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定期向市人...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当湖区水体因故不能正常交换时,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在筼筜湖汇水区...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湖区内沉砂池定期清淤,对湖区水域定期疏浚,在正常情况下确保筼筜湖驳岸基础外水深一点五米以上...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在湖区内进行大型公共活动,由主办单位向筼筜湖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在湖区内停放车辆必须服从筼筜湖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禁止机动车在湖区林荫步行道上行驶。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在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洗车场、加油站; (二)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它污物; (三)捕杀飞禽; (四)...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湖区填湖造地,或者不依照湖区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湖区水域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湖区排洪沟、涵洞、西堤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内设置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湖区内停放车辆,在林荫步行道上行驶机动车辆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