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当湖区水体因故不能正常交换时,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在筼筜湖汇水区域内的单位因发生事故造成筼筜湖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向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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