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筼筜湖汇水区域内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实现达标排放,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湖区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