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流入筼筜湖内的污水的截流工作。湖区沿岸及湖区内的建筑物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不得向湖区水域排放污水。 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排入筼筜湖的水质进行监测,定期纳潮排水,做好水体交换工作,保持筼筜湖的正常水位,水质指标达到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B类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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