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城市电力、电讯、自来水、煤气和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需占用湖区陆地、空间及水面的,应当经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依法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依前款规定的施工对湖区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费、修复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