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湖区内排洪沟、涵洞、西堤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内,禁止设置影响洪水泄流、水体交换的障碍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