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在湖区内进行大型公共活动,由主办单位向筼筜湖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洁、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