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在湖区内停放车辆必须服从筼筜湖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禁止机动车在湖区林荫步行道上行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