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在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洗车场、加油站; (二)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它污物; (三)捕杀飞禽; (四)在闸口垂钓; (五)养殖捕捞; (六)在公共区域内违章搭盖和堆放杂物、擅自挖土取沙; (七)乱涂划、乱张贴和晾晒有碍观瞻的物品; (八)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 (九)焚烧废弃物及树叶枯草,野外烧烤; (十)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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