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湖区水域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