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