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湖区内停放车辆,在林荫步行道上行驶机动车辆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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