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湖区内停放车辆,在林荫步行道上行驶机动车辆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