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六、七、八、九、十项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