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