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区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湖区建设、维护和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