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筼筜湖区(以下简称湖区),是指莲岳路(湖滨北路至槟榔路段)西侧人行道以西,槟榔路北侧人行道以北,湖光路北侧人行道以北,湖滨中路至湖滨西路筼筜湖南驳岸以南不少于二十米,湖滨西路东侧人行道以东,湖滨西路至湖滨中路北驳岸以北不少于二十米,湖滨北路(湖滨中路至莲岳路段)南侧人行道以南,上述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及西堤闸门和排涝泵站。 湖区具体座标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上款规定划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