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