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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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推...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和监督管理,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推广订单粮食收购,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和监督管理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粮...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粮食生产企业发展,支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做好相关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市级储备...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粮食安全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数量及时足额落实本市粮食储备规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增强节约粮食意识,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和轮换计划及其品种结构,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发展,制定粮食生产指导意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规...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建设与粮食储备规模相匹配、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仓储设施,推广应用绿色环...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七条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耕地数量监测,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改...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七条 储备粮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仓储管理制度,加强仓储日常管理,规范仓储管理行为,提高仓储管理水...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利、道路、能源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改善粮...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八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动用市级储备粮,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粮种业发展,加大对粮种业科技投入,鼓励粮种科技创新,指导粮食生...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挥各类粮食经营者优势,引导和支持粮食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粮食主产区开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引导和支持粮食经营者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粮食...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鼓励和支持粮食运输、仓储、加工、销售等重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本市...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提高粮食经营组织化程度,引导企业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培育...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口粮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广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对收购、运输、储存、...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粮食安全应急工作组织体系,制定和完善粮食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应急...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安排,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粮食安全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工...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预警机制。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由市、区粮食和储...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响应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安全保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定期开展粮食安全联合检...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保障监管能力建设,配备与粮食安全保障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经费、设备...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市级储备粮库存粮食的数量...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粮食行业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按照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食用植物油、油料等的安全保障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 2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