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由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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