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预警机制。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价格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调控和保障措施,保障粮食供应和价格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