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安排,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粮食安全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应急粮食加工、运输、供应等网点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