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响应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应急粮源及其仓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应急保障措施。 粮食生产主体、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要求承担粮食安全应急任务,服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调度,因承担粮食安全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