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保障监管能力建设,配备与粮食安全保障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经费、设备和工作力量,完善粮食安全保障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