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保障监管能力建设,配备与粮食安全保障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经费、设备和工作力量,完善粮食安全保障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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