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市级储备粮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政策性补贴、储备粮贷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