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安全保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定期开展粮食安全联合检查,推动监管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