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分类处置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