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