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七条 储备粮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仓储管理制度,加强仓储日常管理,规范仓储管理行为,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