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利、道路、能源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改善粮食生产条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技术服务,引导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绿色、优质、高效、安全的粮食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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