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八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动用市级储备粮,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市场粮食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应急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在动用储备粮后,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补充储备粮,恢复到动用前的储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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