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挥各类粮食经营者优势,引导和支持粮食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具体办法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