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粮食主产区开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引导和支持粮食经营者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粮食购销基地建设等多种形式的产销关系,拓宽粮源保障渠道,调剂品种余缺,促进粮食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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