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提高粮食经营组织化程度,引导企业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培育发展粮食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引进知名粮食企业来厦,打造集收购、运输、仓储、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粮食产业集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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