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对收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的粮食加强质量管理。 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向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