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口粮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广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口粮加工能力,引导粮食适度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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