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鼓励和支持粮食运输、仓储、加工、销售等重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本市口岸和区位优势,培育形成区域性粮食流通市场。 口岸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便利化措施,创新监管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粮食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